【案件索引】乌鲁木齐市*区人民法院(2012)天刑初字第821号
【案情简要】
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*区人民检察院
被告人:杨某,男,汉族,无固定职业,2012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,童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。
辩护人:卯新存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
乌鲁木齐市*区人民检察院指控,被告人杨某以帮助受害人梁某办理保外就医为借口,虚构自己认识的自治区领导可以帮助办理保外就医的事实,取得被害人信任后,以疏通关系需要好处费,开去医院诊断书需要花费为由,分别于2011年9月9日,2011年10月8日骗取受害人梁某共计人民币30万元,后讲手机停机并藏匿于某地,账款用于日常开支及其他投资。
【审判】
法院认为: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,骗取被害人现金30万元,属于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本院予以支持。辩护人所持被告人杨某系初犯,偶犯,主观恶性较小,且赔偿部分损失,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和在案证据相符,本院予以采纳,我国刑法规定,诈骗公司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
【评析}在乌鲁木齐地区首列数额巨大30万元诈骗罪而判处的最低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