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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肇事罪(致人死亡)
来源:卯新存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7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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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件索引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(2012)水刑处字第202号

【案情】

公诉机关,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

被告人,余某,男,汉族,40岁,2012年因交通肇被刑事拘留,同年3月16日被逮捕。

辩护人,卯新存,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      2012年2月10日3时左右,被告人余某未取得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新0000号车在本市海滩快速路上行驶,当行驶华凌市场南端辅道与东侧水泥台相撞,至被害人楼某死亡,经事故责任认定,被告人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,受害人无责。

【审判】

     法院认为,被告人余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定,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,致一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,公诉机关指控余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采纳,辩护人意见,被告人案发后自愿认罪,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,从轻处罚理由应予以采纳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,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    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,缓刑二年。

【评析】醉酒,无证,死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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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卯新存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6501*********7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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