卯新存律师亲办案例
非法买卖、储存爆炸物罪。
来源:卯新存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4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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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件索引】吐鲁番市人民法院(2013)吐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

【案情】

公诉机关: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

被告人:龙某,煤矿爆破员,2012年8月9日被吐鲁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9月13日被逮捕。

辩护人:卯新存,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

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期间,被告人龙某在某煤矿实施爆破作业后,将剩余的炸药隐藏在自己宿舍院内5箱炸药120公斤,及16根雷管,在煤矿3500米处隐藏14公斤炸药,合计储存134公斤。

2011年4月至6月期间,被告人从他人处买卖120公斤炸药,付款2000元。

【审判】

法院认为:被告人龙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,未经批准,非法买卖、储存爆炸物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及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,构成非法买卖,储存爆炸物罪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辩护人提出应当适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条中“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从事上述行为,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,并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,本院予以采纳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,第六十七条,之规定判决如下:被告人龙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、存储爆炸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

【评析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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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卯新存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6501*********7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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